镇江市教师发展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采购公告(二次公告)

人浏览 2020-02-27 17:03:59
专题:

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镇江市教师发展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 ZJ

 

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镇江市教师发展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 ZJZCFS-(2020)公字第0008号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合格的投标人 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请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状况报告; 事业单位提供2018年财务报表 ;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相关信息一览表【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函第10条【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合格的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或建筑装饰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2019年11月-2020年1月社保证明.

二、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联系人:

1、时间:2020年 2 24日—2020年 2 28 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网上报名,报名邮箱:782267823@qq.com; 同时将相关资料邮寄至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花园二区9幢底层2#) ”。

3、联系人:范工       联系电话:15952887522

4、需下列相关资料发送至报名邮箱(复印件均须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廉政公约及承诺函(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采购信息 > 部门(分散)采购公告,下载本项目磋商公告中的附件,不得修改其条款)(4)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或建筑装饰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复印件)

注:1.本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

2.招标文件应登记领取,没有登记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三、招标范围: “镇江市教师发展中心改造工程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采购清单明细所有内容,本项目 招标预算价为 7 1.80 万元

四、招标人信息:

招标单位:镇江市教师发展中心  

地址: 镇江市斜桥街4号,原八叉巷小学

联系方式:0 511 -8 5020936   

五、招标方式及其它:

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数量:1名。

3)中标原则:综合评估法 

六、保证金:  需交纳人民币 14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给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仅接受电汇、网上银行支付的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盖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请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开户名称: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账号:3810 0670 6018 0100 64854

开户行: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解放路支行

七、踏勘现场、现场答疑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联系查勘。

八、投标及开标地点: 镇江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第 开标室 (镇江市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裙楼七楼)。

九、投标时间 2020 3 17 日北京时间13:40至14:00(投标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 2020 3 17 日北京时间14:00,届时请投标人代表(3人以内)出席开标会议。

十一、项目联系人: 范工     联系电话:15952887522  

十二、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十三、本项目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享受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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