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87、94、101号令中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有利于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更快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该清单涵盖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与评审因素、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处理等方面,共计七大类60条。
其中:资格条件负面清单9项,明确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等事项;采购需求负面清单12项,明确要求落实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政府采购政策、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等事项;评审方法与评审因素负面清单19条,明确设定的技术、商务等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事项;履约验收负面清单5条,明确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等事项;政府采购合同负面清单3条,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事项;信息公告负面清单7条,明确招标公告详细要求以及公告期限等事项;质疑投诉处理负面清单5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事项。
(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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