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2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34项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备忘录,有关部门确定的:
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
(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将被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实施方式为: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这也是与其他领域实施方式不同的地方,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联合惩戒的情形,而是通过财政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提供的失信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1、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动态更新。
2、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3、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如果发生以上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会面临34项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等,同时,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比比商学院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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