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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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公司

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公司经过仔细研读,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针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的修改意见是:取消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方面的要求。本意是降低招标代理机构门槛,利于扩大招标代理竞争,避免各个招标代理机构生搬硬套自己专家库。但取消这个资格条件后,容易造成各个招标代理机构无相关专家库或者专家库存在专家设置更不合理和专家人数不足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实行统一专家库管理,并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保证专家产生过程合规合法,同时也确保评标质量。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修改意见是:本次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通过招标在项目层面落实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但是没有提及怎样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加以落实,建议给予明确权重或者比例,以免引起投标人质疑用环保、创新等作为歧视性条款。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意见是:将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日大幅缩短至10日。这对于推广电子招投标、有效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招投标效率以及预防招投标领域很多问题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电子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的最大区别是电子招标以网络方式提交电子投标文件,而传统投标以纸质文件形式提交。在当前交通发达的条件下,与传统投标方式相比,电子投标节约的时间并不多。而投标准备阶段的主要时间多集中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上,投标文件编制工作时间通常由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与电子投标无关。为了鼓励参与和竞争,《招标投标法》应该保证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同时更要保证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因此电子投标招标公告期不宜大幅缩短。建议适当延长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15日较为合适。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修改意见是:明确了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便于实际操作。但这条的最难点是判断“投标价低于成本价”,因为在评标阶段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并非易事。首先,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一定完全具备相关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其次,专家在评标现场不能和外界接触,不能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再次,评标工作安排得紧凑,专家可能没有充足的时间对价格进行详细分析。建议明确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相应的判定方法,以方便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使用。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修改意见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增加本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是合同中的关键数据要公开。因此,建议单独增加一条关于合同必须公开的规定,例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中关键信息,例如工期、承包范围等公布在指定媒体上,合同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内容除外。同时,建议对不及时公布合同或应当公布或者公布不符合规定的合同明确惩罚的措施,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文是没有意义的。

二、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的重点是定标原则,其核心是由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变为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考虑到项目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时候,容易给招标人留下相当大的操作空间,有失市场公允,而且目前还删除了“可以重新招标”,容易导致定标环节的围标串标,建议保留“可以重新招标”。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的重点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增加本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是合同中的关键数据要公开。因此建议单独增加一条关于合同必须公开的规定,例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中关键信息,例如工期、承包范围等公布在指定媒体上,合同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内容除外。同时,建议对不及时公布合同或应当公布或者公布不符合规定的合同明确惩罚的措施,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文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单位: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